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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条件-政府补贴「高新申报选智为 ...

2019-04-29 11:43

高新企业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或者科学发明在新领域中的发展,或者在原有领域中革新似的运作。在界定高新技术产业范围的基础上,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问题可以从2008 年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来加以界定。因此,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知识产权贯标是指贯标对于企业来说,就是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家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标准号是GB/T29490-2013。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加以引导和指导,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具体措施之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鉴定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生产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经审批形成鉴定证书。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高新园区专题组织项目(A类)、产业创新国际化项目(B类)和面上择优项目(C类),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0万元,以攻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为突破口,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环节和关键节点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实力,构筑产业创新发展新优势。经信委财政专项资金工业类项目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区域发展规定的,年度预算予以安排的用于发展经济和激励企业等方面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经信委专项项目具有事后奖补的明显特征,给予企业最高可达100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不同层级的经信委从扶持区域重点产业出发,结合区域特色和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区域需求的支持方向和领域,奖励和激励企业实施提升创新能力提升活动。发改委项目聚焦技术前沿、产业高端和未来发展,着力推动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和带动作用的重点环节率先突破,辐射和带动相关产业全面发展。在资金支持方面将给予项目实施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优先支持国家、省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百强企业承担的项目和在国家、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集聚试点以及双创示范基地布局建设的项目,突出标志性和带动性,加快培育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构建发展新优势。工信部项目主要包括“中国制造2025”、“智能制造”等项目,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市场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谋求实现率先突破,严格控制小、散项目。工信部为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数以千万的专项资金补助,专项资金按照管理细则,原则上主要用于项目的仪器仪表、设备及软硬件工具、信息资料、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与改造、试验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人工费和种源费(限中药材领域)等支出,不得用于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支出。贝耐特肖博士:我从北大博士毕业后一直在澳洲做光学元器件的研发工作,受到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引导和对我之前产品研发的经验,我决定回国创业。可是回国后发现国内的情况并不是向自己之前料想的一样,因为国内很多地方政策不熟悉,我一直没有办法选定项目的落地地点,后来通过朋友认识了智为的孙总,和孙总沟通后,孙总建议我在苏州范围内创业,并把苏州的相关产业政策、人才政策和我们做了详细介绍,之后分别又带着我去了苏州高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政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制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扩大了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研发活动范围,简化了审核管理;同时,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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